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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1修订)


  自进入交割月起,甲醇以外的其他品种,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所拥有的投机持仓与跨期套利持仓之和,不得超过各品种在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的最大限仓量。其中投机持仓不得超过交割月最大限仓量。
  不得交割的客户具体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第四条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客户应当将其期货合约持仓调整为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自进入交割月起,会员及客户的持仓应当是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可根据期货公司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
  基数:是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
  信用系数:以期货公司会员净资产1亿元为底数(此时信用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数相应增加0.1,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0.5;
  业务系数:期货公司会员业务系数以年交易金额800亿元、客户数1000个为底数(此时业务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会员年交易金额及客户数达到规定水平,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业务系数的最大值不得超过0.5。具体见下表:

档次

限仓增额条件(须同时具备)

限仓增额

系数

年交易金额(C1,亿元)

投资者总数(C2,个)

1

C1≤800

C2≤1000

0

2

800≤1000

1000≤1200

0.10

3

1000≤1200

1200≤1400

0.20

4

1200≤1400

1400≤1600

0.30

5

1400≤1600

1600≤1800

0.40

6

C1>1600

C2>1800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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