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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二条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D1交易日结算时和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在原交易保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50%;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在原涨跌停板幅度基础上扩大50%。

  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和D3交易日维持提高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变,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维持提高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变。

  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4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D4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场情况,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在D4交易日或D5交易日对该期货合约选择采取相应措施。

  在D4交易日强制减仓。

  在D5交易日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暂停开、平仓;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强制减仓是指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该客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持仓,以D3交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

  强制减仓前,同一客户在该期货合约的双向持仓首先自动对冲。强制减仓后,下一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调整前水平执行。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二十五条 强制减仓的方法和程序:

  (一)申报数量的确定

  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但没有成交的,且该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因自动对冲客户双向持仓造成客户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客户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略)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二)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所有持仓(包括套期保值持仓与跨期套利持仓)。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分成三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以D3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下同)2倍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1倍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的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1倍以下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以下的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2倍的客户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2倍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1倍的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利1倍以下的持仓分配;仍有剩余的,不再分配。具体方法与步骤见本办法附件。

  分配平仓数量以“手”为单位,不足一手的按如下方法计算。首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采取上述措施后该期货合约风险仍未释放的,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新期货合约成交首日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中旬起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出现第三个连续同方向单边市的,则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先执行强制减仓之后配对交割或者直接配对交割。

第四章 限仓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二十九条 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量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标准。

  当甲醇期货合约各期间单边持仓量大于或者等于1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大于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小于1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受限制。

  第三十条 一般月份甲醇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为1000手(含跨期套利持仓),其他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持仓限制(含跨期套利持仓)。具体见下表(单位:手):

品种

期货合约月份单边持仓量(N)

一般月份最大单边持仓

占市场单边持仓比例或绝对限仓量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强麦、早籼稻

N≥20万

15%

10%

5%

N<20万

30000

20000

10000

硬麦、一号棉、菜籽油、白糖、PTA

N≥30万

15%

10%

5%

N<30万

45000

30000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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