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实行有偿调用,使用储备药品的地区和部门应以市场价支付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欠、拒付。
第三条 补助资金种类
(一)应急动态物资储备补助
对部分常用急救药品及消杀用品等物资实施动态储备。对承担动态储备任务的药品流通企业,给予储备药品进货价50%补助,另50%由药品储备商通过流通销售消化。同一企业每个年度累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资金来源于市人民政府应急药品储备专项资金。
(二)应急常备物资储备补助
对平时流通、用量少的特效解毒药品以及防护用品等物资作为必备、常态储备,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论证,联合下达该类药品储备计划,按照进货价给予储备药品100%的补助。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补助资金申请单位按照海口市应急药品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要求,首先向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附企业相关材料和凭证。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对补助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
(三)年度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四)已获得国家、省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补助,若国家、省级补助标准低于本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的,给予补足到本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药品储备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逐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整体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
(四)药品储备企业每年2月1日前将上年度的药品储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对药品储备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