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应急药品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09〕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海口市应急药品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一日
海口市应急药品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一)编制依据和目的
为加强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原则
药品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三)适用范围
承担市级应急药品储备任务的单位指药品流通企业。应急医药品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我市范围内发生重大灾情、突发事件、疫情等事故时,如需启动储备药品紧急供应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
第二条 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市人民政府首先拨付人民币150万元作为市应急药品储备专项启动资金,补助承担市级应急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从药品储备项目正式启动后的次年开始,市人民政府每年一次拨付部分储备药品过期损耗费,确保人民币150万元应急药品储备常量。年度应急储备药品过期损耗费通常按照专项启动资金规模的10%计算。应急药品储备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储存并专项用于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储备需要,会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共同下达储备计划。
(二)资金使用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资金使用由市政府批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执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药品储备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要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