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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2011修订)


  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入库时,黄粒米不得超过0.5%;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入库时,黄粒米不得超过0.7%。出库早籼稻的黄粒米不得超过1.0%。

  第二十八条 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交割时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七节 甲醇

  第二十九条 交割单位:50吨。

  第三十条 甲醇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用甲醇》(GB 338-2004)规定的优等品甲醇,其中“乙醇的质量分数”指标不作要求。

第三章 交割基准价与升贴水

  第三十一条 硬麦、强麦、一号棉、白糖各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仓库交货的含税价格。

  PTA、甲醇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仓库出库时的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菜籽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仓库出库时的车船(汽车、火车、轮船)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早籼稻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仓库的散粮交货(不含包装物)含税价格。

  第三十二条 仓库或厂库及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通用标准仓单的重量溢短的计价标准由交易所每年公告一次。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品种的替代品升贴水、仓库或厂库升贴水和重量溢短价款在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向标准仓单注销人开具,仓库或厂库负责监督。仓库或厂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收取押金,增值税发票开具后押金应予退还。

第四章 交割流程

  第三十四条 一号棉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之前的配对原则:

  (一)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和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卖方提出期货交割申请时,需同时提交相应的仓单信息。

  (二)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选择相应品种仓单);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即配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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