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菜籽油
第二十二条 交割单位:5吨。
第二十三条 菜籽油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标准》(Q/ZSJ 003-2007)(以下简称《菜籽油所标》,见附件二)四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菜籽油所标三级、二级、一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可以替代交割,无升贴水。
(二)“加热试验(280℃)”项目中,仅0.5≤蓝色增加值≤1.0,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质量要求的菜籽油,可以替代交割,贴水30元/吨。该菜籽油须以菜籽原油标示。
第二十四条 自每年6月1日(含该日)起至当年12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其酸值不得超过2.3mg/g,过氧化值不得超过3.5mmol/kg,色泽黄35红不超过6.0。
自每年12月1日(含该日)起至次年6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其酸值不得超过2.5mg/g,过氧化值不得超过4.0mmol/kg,色泽黄35红不超过6.5。
菜籽油出库时,应符合《菜籽油所标》及本细则规定。
第六节 早籼稻
第二十五条 交割单位:10吨。
第二十六条 早籼稻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稻谷》(GB1350-1999)及本细则规定的三等及以上等级早籼稻谷。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早籼稻的整精米率小于50%但不小于44%的,无升贴水。
(二)早籼稻入库时,水分≤13.5%的,足量入库。13.5%<水分≤14.5%的,以13.5%为基准,水分每超0.1%,扣量0.2%(仅适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产区)。
(三)早籼稻出库时,水分<13.5%的,水分减量部分由提货人承担。水分>13.5%的,以13.5%为基准,水分每超0.1%,补量0.1%,由仓库承担(仅适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产区)。
(四)早籼稻杂质超过1.0%但不超过1.5%的,扣量0.5%。
第二十七条 早籼稻生产年度为每年的8月1日至次年的7月31日(以下同)。
入库早籼稻的脂肪酸值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1mg/100g(干基),高于21mg/100g(干基)的,视为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5mg/100g(干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