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并获批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在进入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和交割月时,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按照批准的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执行,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四章 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九条 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和客户,可通过交易指令直接建立套期保值持仓,也可通过对历史投机持仓确认的方式建立套期保值持仓。
第二十条 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前,按获批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含该日)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的保证金、手续费采取优惠措施。
第五章 套期保值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对会员或客户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对会员及客户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可随时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予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有权要求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报告现货、期货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会员或客户在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期间,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套期保值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会员或客户需要调整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第二十七条 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利用套期保值额度,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影响或者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持仓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