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
(二)卖出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物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
加工企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加工订单;
(二) 卖出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物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
(三)买入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购销计划(合同)。
贸易及其他企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卖出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物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
(二)买入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购销计划(合同)。
除上述证明材料外,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要求会员或客户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二个月的第1至第20个日历日之间的交易日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
交易所套期保值审核委员会在申请截止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集中审批,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交易所将按照会员或客户的交易部位和数量、现货经营状况、对应期货合约整体持仓情况、可供交割商品在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库存数量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相关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全年各合约月份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第十八条 未申请或未获批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在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和交割月份,按照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与该合约同期限仓量取小的原则,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超出临近交割月份同期限仓量部分,自动转化为投机持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