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近两年的现货经营业绩;
(三)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保值目标、预期交割或平仓的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二个月的第20个日历日之前的交易日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会员和客户可以一次申请多个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十一条 交易所对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第十二条 交易所自收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实行审批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临近交割月份买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卖出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十四条 需进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审批)表》,并根据企业性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