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商品交易所甲醇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甲醇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11年10月17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本办法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之前)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本办法指交割月前一个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可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交套期保值申请及相关材料。

  以电子方式提交套期保值申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根据客户申报的材料,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提交相关申请信息,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的纸质套期保值申请材料应由会员保存完整,以备交易所抽查审核。

  第四条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必须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五条 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由交易所套期保值审核委员会审批。套期保值审核委员会由交易所领导及市场监察、交割、结算、法律事务、市场等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会员和客户在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实行审批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买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一般月份卖出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八条 需进行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