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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11修订)


  复检机构为原质检机构的品种,复检机构只对其保留的样品进行复检,不再重新扦(采)样。复检机构自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异议方。

  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九十八条 由交易所指定复检机构的品种,复检结果与仓库原检验结论一致的,由货主承担相关费用(检验费、抽样费、差旅费、交通费等。下同);复检结果与仓库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相关费用由仓库承担。

  复检机构为原质检机构的品种,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承担相关费用;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相关费用由质检机构承担。

  第九十九条 一号棉入库复检按《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节 仓库商品出库复检

  第一百条 自《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仓单持有人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交复检费用。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出库商品质量。

  第一百零一条 复检仅限于复检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

  菜籽油复检项目限于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和掺伪。

  由仓库检验的项目,参照入库复检进行;由质检机构检验的项目,由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一百零二条 交易所不受理超出规定时间或者已经出库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复检,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易所通知仓库。复检机构在仓库协助下重新扦(采)样,样品经三方共同认可后封样。复检结果由交易所通知会员与仓库。

  复检结果符合交易所出库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方承担。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一百零四条 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在双方约定或者规定的出库时间内,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可以用符合出库规定的商品调换,提货方不得拒收。商品调换不得影响商品及时出库,调换增加的运输、检验等费用由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承担。调换后商品的出库按交割商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未能用符合出库规定的其他商品调换,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可以与客户(提货方)协商处理。

  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须及时对不合格的交割商品加工处理以达到出库规定,并承担补偿责任。补偿金额按照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的3%计算。加工处理且补偿后,客户(提货方)不得拒绝接受商品。

  (二)无法加工处理或者加工处理后仍不能达到出库规定的,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照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的120%计算,货物归仓库或标准仓单转让人所有。

  第一百零六条 一号棉复检按照棉花国家标准(GB1103-2007)和《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节 厂库商品出库复检

  第一百零七条 货主对交割商品重量、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交复检及相关费用。

  重量异议,应在货物出库前提出。

  质量异议,应在货物出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出库商品的重量或质量。

  第一百零八条 复检仅限于复检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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