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甲醇出库
第八十六条 出库时甲醇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仓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出库数量发生损耗造成短少的,仓库应及时补足。不能及时补足的,仓库按《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含当日)之前甲醇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货主。
第十章 厂库交割商品出库
第八十八条 厂库出库时的日发货速度是指厂库在24小时内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厂库日发货速度的确定和调整由交易所批准并公告。
第八十九条 厂库应在货主与厂库办妥提货手续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开始发货,厂库与货主另有约定的除外。货主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厂库代为发运。
由于货主变更发货方式、发货时间、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发货推迟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九十条 交割商品出库验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重量验收:由提货人与厂库共同实施,以厂库检重为准,足量出库。
出库数量发生短少的,厂库应及时补足。不能补足的,厂库按《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含当日)之前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货主。
提货人在货物交收时应到交收地点监发,未到场监发的,视为对货物重量没有异议。
质量验收:厂库应在提货人监督下在罐内或管道出口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共同封样。样品一式三份,一份由货主保存,两份由厂库保存,厂库应将样品保留至发货后30个日历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厂库须保证期货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
第九十一条 货主办理提货手续时,应就发货速度及最后完成出库时间与厂库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厂库应按照交易所批准的日发货速度发货。
第九十二条 多个货主同时提货时,厂库可按货主预约时间及办理提货手续的先后顺序等合理安排发货。
第九十三条 厂库或货主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发货计划发货或提货的,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妥善调整发货速度或发货计划,并且过错方应付滞纳金。滞纳金额=5元/吨×按日发货计划应发未发或应提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因厂库原因在约定的最后发货日起5个日历日内仍不能完成所有商品发货的,货主可要求厂库终止发货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该品种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当厂库发生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或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可动用厂库交具的银行履约保函、现金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支付保证方式予以清偿。
第九十四条 因天气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发货或提货时,厂库和货主不需支付赔偿金。
厂库和货主应妥善保管商品发货计划书、协商确认书、发货和提货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第十一章 入库和出库复检
第一节 仓库商品入库复检
第九十五条 货主或者仓库对入库检验结果(强麦除外)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并预交复检费用。
复检仅限于复检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检验结果。
第九十六条 白糖、PTA和甲醇复检机构为原质检机构,交易所可调换或增加质检人员。
交易所同意由仓库检验的小麦质量指标,复检机构由交易所指定;
菜籽油和早籼稻复检机构由货主和仓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
第九十七条 由交易所指定复检机构的品种,复检样品由复检机构重新扦(采)取,仓库应予以配合。复检机构应当自扦(采)样完毕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果(如样品量较大,可适当延迟),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异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