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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11修订)


  早籼稻:N年8月1日起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1年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到期注销的上生产年度产早籼稻标准仓单,经检验符合交割有关规定的,可以重新申请注册。到期注销的非上生产年度产早籼稻标准仓单,不允许注册。

  甲醇:每年5月、11月第12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甲醇标准仓单,应在当月的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

  第六十四条 标准仓单到期日前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所可在到期日将其注销,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交易所不保证全部交割商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七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六十五条 标准仓单的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的交割和转让。

  处于冻结状态和充抵保证金状态的标准仓单不能流通。

  客户的标准仓单的流通应当委托会员办理,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流通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六十六条 标准仓单交割按《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标准仓单的转让是指会员自行协商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交易所受理标准仓单转让的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的下午2时30分之前。一号棉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交易所不办理一号棉标准仓单转让业务。

  第六十八条 转让标准仓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客户的标准仓单转让须委托会员办理;

  (二)达成转让意向的买卖双方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转让申请;

  (三)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转让申请审核后,为买卖双方会员办理标准仓单过户和货款结算划转等手续;

  (四)标准仓单转让的货款划转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传递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执行。

  标准仓单转让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第八章 标准仓单注销

  第六十九条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直接或者委托会员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提货手续的过程。

  客户注销标准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

  对于已经注销的PTA标准仓单,货物尚未出库但仍符合入库条件的,可重新申请注册。

  第七十条 标准仓单注销时,交易所结算部门办理仓单升贴水结算,交易所交割部门开具《提货通知单》。

  客户办理提货手续前,会员或客户应及时编制《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为提货必备要件。

  第七十一条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商品需要提货的,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及仓库或厂库的具体情况,确定《提货通知单》对应的商品。

  第七十二条 自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应当凭《提货通知单》验证密码、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到仓库或厂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确定运输方式、预交各项费用。

  《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在提货期内向交易所提出商品质量复检申请的,自交易所收到申请之日起,《提货通知单》持有人的提货期间停止计算,待复检结果通知《提货通知单》持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仓库不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厂库不再保证按期货规定承担日发货速度等责任,具体提货事宜由货主与厂库自行协商。

第九章 仓库交割商品出库

  第七十三条 期货交割商品出库的重量检验由货主与仓库共同实施,具体办法参照入库规定。

  第七十四条 货主提供运输工具的,自货主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出库事宜、运输工具到达仓库之日起,仓库开始发货,并停止收取已装运货物的仓储费;货主委托仓库代办运输的,自客户凭《提货通知单》与仓库联系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各种费用(包括铁路代办费、港杂费等)之日起,仓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汽车、船舶10日,火车20日)发出商品的,不得再收取其后的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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