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入库菜籽油应当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随货同行的产品化验单。
产品化验单中须载明产品名称、产地(包括原产国)、压榨或者浸出、产品执行标准、等级、是否转基因产品及编号等。
第四十条 采用汽车运输的,菜籽油重量验收以地磅计量为准;采用火车运输的以火车罐打尺或者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采用船舶运输的,以过磅或者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经交易所批准,菜籽油重量验收可以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其他先进衡器计量。
第四十一条 菜籽油运达仓库时,质量检验样品由仓库在卸货前扦取。每次扦取的样品分为两份,每份不低于1公斤。仓库任选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由货主和仓库签字封样,由仓库妥善保存。
入库菜籽油的质量检验和掺伪检验由仓库负责。仓库可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仓库承担。
自每批商品样品扦取结束时起,仓库应当于48小时内提供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货主。
第四十二条 对检验合格的菜籽油,仓库应当按商品到库先后安排储油罐,并于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入库完毕。
转基因菜籽油应当与非转基因菜籽油分罐储存。入库客户未在交割预报单中注明菜籽油是否转基因产品,导致转基因菜籽油和非转基因菜籽油混罐储存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该客户承担。责任主体以入库时仓库保留的样品确定。
菜籽油储油罐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
第四十三条 货主应当保证入库菜籽油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混罐储存的菜籽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根据入库时仓库保留的样品确定责任主体。
第四十四条 入库过程中和标准仓单注册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仓库应当拒绝转存为期货交割商品,并及时通知会员或者货主:
(一)掺伪的菜籽油;
(二)菜籽油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规定;
(三)入库菜籽油不符合交易所其他交割规定的。
第六节 早籼稻入库
第四十五条 货物重量验收采取在仓库内整车过地磅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入库质量检验由仓库负责。
仓库可全部或部分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仓库承担。
第四十七条 入库检验样品由仓库在卸货前抽取,检验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允许入库。
入库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部分不允许入库。
每次抽取样品就库分为二份,每份1公斤。仓库任选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由货主和仓库签字封样,由仓库妥善保存。
第四十八条 货物入库时,达不到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经双方协商,仓库可提供整理等服务。
第四十九条 自每批货物样品抽取结束时起,仓库应于24小时内做出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货主。
第七节 甲醇入库
第五十条 甲醇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入库货物单证及货主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由仓库负责审验。
境内生产的甲醇申请入库的,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甲醇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境外生产的甲醇申请入库的,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商品的船运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材料的复印件、海关放行单原件。商品所有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单证签署《进口甲醇单证合法、真实、有效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