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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11修订)


  对已存放在仓库的商品申请期货交割的,仍应提交交割预报,无须交付交割预报定金。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公历日)分别为:

  (一)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早籼稻和甲醇为40天。

  (二)白糖每年12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广东、广西及云南三省(区)等交易所认可的白糖主产区仓库为15天(公历日);其他时间和其他地区仓库为40天。

  (三)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为15天。

  交易所可视情况,调整《入库通知单》的有效期。

  第十五条 《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内相对应数量的商品全部到库的,自商品入库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部分到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六条 交易所公告暂停仓库入库业务的,自公告之日(含该日)下午闭市起,该仓库发生的交割预报视为无效预报,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商品的仓库仓单注册申请。

  第十七条 货主应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仓库交纳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发货前,须将运输方式、车(船)号、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仓库。

第四章 仓库仓单的商品入库

  第十九条 交割商品入库时,商品的重量、包装相关单证等的验收及扦(采)样由仓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货主应到场监督,验收结果须经双方认可。仓库、货主应对验收结果签章确认,并共同对入库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入库商品未经仓库、货主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

  棉花样品的扦取由承检机构实施,仓库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仓库及货主有权对样品扦取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入库商品质量指标由质检机构检验的,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仓库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通知客户。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认可的免检商品和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商品入库后,仓库应当对货主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生产厂家、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货主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入库商品质量检验结束后,检验单位将检验报告以数字认证方式上传至交易所仓单注册注销系统。由质检机构检验的,质检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报告寄送仓库或由仓库领取。货主或者仓库业务急需的,质检机构可先行告知检验结果。

第一节 小麦入库

  第二十三条 硬麦、强麦重量验收应当在库内整车过地磅,强麦不同品种须分开储存,不得混存。

  第二十四条 强麦入库质量检验由交易所组织实施。强麦降落数值、稳定时间、拉伸面积和湿面筋指标由质检机构检验;其他质量指标由仓库或质检机构检验。

  硬麦入库质量检验由仓库组织实施,交易所进行抽查。

  需由质检机构检验的小麦质量指标,样品由仓库扦取,交易所、客户到场监督。客户未到场监督的,视为对扦样无异议。样品扦取后由交易所进行封样,并寄(送)质检机构。

  质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论为小麦入库质量检验的最终结果,不予复检。

  强麦样品的检验时间由交易所公告。

第二节 棉花入库

  第二十五条 自新年度(每年九月一日)起,交易所开始接受新年度一号棉的报验申请。

  第二十六条 棉花入库时,仓库按《入库通知单》、原验证书和码单接收棉花。

  第二十七条 棉花重量和质量检验实行公证检验制度。按照棉花国家标准(GB1103-2007)和《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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