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负责投诉、举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人、被投诉人(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举报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市监察机关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市监察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调查人员”)进行。
  调查人员调查过程中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被调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对被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应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市监察机关应当听取被投诉人(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有必要,经被投诉人(被举报人)申请可召开听证会。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应当保守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将投诉、举报事项透露给与投诉、举报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市监察机关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作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准予撤回。
  第十六条 市监察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举报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时限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市监察机关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报其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投诉人(举报人)无中生有、恶意投诉(举报)、栽赃陷害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