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招标投标活动现场口头投诉的,投诉人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交符合本规定的书面投诉材料,未按期补交的视为放弃投诉。
第七条 举报应当提交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应当包括:
(一)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违法事实和必要的证据与材料;
口头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交符合本规定的书面举报材料,未按期补交的视为放弃举报。
第八条 市监察机关收到投诉书、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举报处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对符合投诉、举报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或者移送其他部门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收到投诉书(举报材料)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直接参与者或利害关系人;
(二)以个人名义投诉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本人与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三)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书未署联系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的;
(四)投诉人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投诉,经市监察机关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举报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七)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