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猪苗质量,从源头上减少养殖生猪的病害发生,市畜牧主管部门应按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我市财政补贴猪苗供货协议单位并与猪苗供货协议单位签订管理合同,在我市党政主流媒体网络公布其名单及所承担的相应责任。供货协议单位应承担以下职责:通过防治和检验措施保证猪苗质量可靠,避免带病出栏;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市场规律,变动情况及时报市畜牧局备案;对购买猪苗者开具正规发票,将有关购买者身份及购买信息录入电脑并与畜牧主管部门联网,接受畜牧主管部门查询及监督。
第六条 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
(一)农民养殖户、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购买猪苗补贴的申请及发放程序:
农民养殖户、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购买猪苗后,填报猪苗购买补贴申请表,通知村级动物防疫员到场登记核实,将申请表、购买凭证送村委会。村委会将农户姓名、购买品种、数量、重量及价格、补贴金额逐项列表,在村委会或所在自然村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具证明报镇畜牧站。镇畜牧站汇总统一报市畜牧局;市畜牧局审核后向市财政申请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审核合格后,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对农户的补贴,通过“一卡通”发放。
(二)规模化养猪企业购买猪苗补贴的申请及发放程序:
养猪企业购买猪苗后,应填报购买猪苗补贴申请表,并及时通知市畜牧局派工作人员核实申请补贴内容及购买凭证。市畜牧局工作人员确认签名后报市畜牧局审核,向市财政提出补贴申请;市财政审核后,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养猪企业的账户。
第七条 相关部门工作责任
(一)市畜牧局是实施购买猪苗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通过我市党政主流媒体网络广泛宣传购买猪苗补贴政策,加强对猪苗供货协议单位的质量及价格管理,根据生产需要及市场情况及时调整补贴政策,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保证补贴内容和对象与猪苗供货协议单位提供的购买信息对接一致。
(二)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补贴资金、做好资金管理及拨付,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区镇政府及其畜牧兽医站、村委会及其动物防疫员负责配合市畜牧部门做好补贴发放的审核工作;切实做好购买猪苗养殖户和农民养猪专业合作社的跟踪技术服务与监管工作,防止养猪户将猪苗转手销售,骗取补贴。
(四)市纪委、财政、农业、审计负责加强对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猪苗购买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