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扶持养猪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1〕16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扶持养猪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三亚市扶持养猪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为大力发展我市养猪业为主体的畜牧业,保障“菜篮子”有效供给和价格稳定,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对购买猪苗实施直接补贴,扶持养猪业的规模化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顺利推进养猪财政补贴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补贴原则
(一)资金直补原则。即以直接补贴的方式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至补贴对象手中。
(二)公平公开原则。即实行公开统一的标准补贴,公开规范的程序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分类补贴原则。即对农户、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补贴比例高于畜禽养殖场。
第二条 补贴对象
(一)三亚市养猪农户(户籍为三亚市户口)或在三亚市登记注册且在三亚辖区内从事养猪的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
(二)从市畜牧主管部门确定的猪苗供货协议单位购买猪苗。
第三条 补贴标准
(一)三亚市养猪农户和农民养猪专业合作社购买猪苗,一次性购猪苗在5头(含5头)以内,每头猪苗重量在20公斤以内的,按购买总金额的3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每头猪苗补贴最高标准不超过240元;一次性购猪苗在6头至20头(含20头)以内,每头猪苗重量在20公斤以内的,按购买总金额的40%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每头猪苗补贴最高标准不超过280元;一次性购猪苗在21头以上,每头猪苗重量在20公斤以内的,按购买总金额的4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每头猪苗补贴最高标准不超过310元。
(二)三亚市养猪企业购买猪苗,每头猪苗重量在20公斤以内的,按购买总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每头猪苗补贴最高标准不超过150元。
第四条 补贴资金来源
从市财政年初预算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补贴。
第五条 猪苗购进单位的确定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