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生态效益补偿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1〕16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生态效益补偿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三亚市生态效益补偿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为积极发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作用,通过发放财政补贴对我市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水源林保护区域内的农民给予生态补偿,增加该区域农民收入,更好地促进我市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水源涵养林区域的保护,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补贴原则
(一)资金直补原则。通过直接补贴的形式,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
(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要求所在区域农民无销毁林开荒、乱砍滥伐、非法占用林地及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涉林违法行为,履行好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即可得到生态效益补偿财政补贴。
(三)先保后补原则。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区域进行检查和监测评估,根据评估森林资源保护绩效情况,根据保护情况,发放年度补贴资金。
第二条 补贴对象
(一)居住在我市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水源涵养林保护区域内及集体土地较少,生态区位重要且积极参与履行好保护森林生态资源的本村成年村民(指具有本村户口且年满18周年以上的村民)。
(二)补贴区域的界定。由村委会提出申请,市林业局根据生态区位、公益林、天然林及水源涵养林分布、国有林地与集体土地比例、农民收入等因素,拟定补贴区域,报市政府审定。补贴区域一般以整村为单位申报。需要申报为补贴村的,该村的公益林、天然林及水源涵养林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400亩。
第三条 补贴标准
(一)每人补贴金额=每亩林地补贴金额×补贴的国有林地亩数÷全村成年村民人数。
(二)每亩林地补贴金额由市林业局根据生态补偿补贴区域村民生活成本及生态效益综合核定,并每年在我市党政主流媒体上公布。2011年,我市每亩林地补贴金额暂定为240元/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