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评标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三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
(四)法律、法规要求回避的其他情况。
发现应该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时,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市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制止并更换专家。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二)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
(三)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
(四)不得将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复印、带离评标地点。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章 评标程序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再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部分作详细评审。
第十八条 商务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对投标价格及其各组成要素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进行逐项评审;
(二)汇总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发放投标人;
(三)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给出评标结论。
第十九条 技术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技术标的符合性评审;
(二)技术措施评审;
(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写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采用经评审最低评标价法的,以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时,可以采用所有评委打分的总分平均值计算出每个投标文件的得分。该平均值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数。按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