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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三府〔2011〕15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开展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我市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现将《三亚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三亚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行政机关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机构。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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