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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开展会展活动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2012)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2年  月  日

  说明:
  1.统计范围:北京市辖区内会展场馆。
  2.报送时间及方式:2012年4 月 27 日前网上填报。
  3.本表中所有数字一律取整数,凡未满一个计量单位的,应四舍五入,不留小数。
  4.主要审核关系:
  (1)会展期末从业人员人数(101)≥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人员(102)
  (2)会展期末从业人员人数(10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103)
  (3)拥有(可出租)会议室个数(201)≥座位数超过500座的会议室个数(202)
  (4)拥有(可出租)会议室个数(201)>0时,全部(可出租)会议室使用面积(203)>0
  (5)全部(可出租)会议室使用面积(203)>0时,拥有(可出租)会议室个数(201)>0
  (6)展厅年使用率(208)=全年各次展厅使用面积与展出天数的加权总和(207)/[全部展厅使用面积(205)×365]
  (7)展厅年使用率(208)≤100%
  (8)会议室年白天使用率(210)=全年各会议室白天使用天数总和(209)/[拥有(可出租)会议室个数(201)×365]
  (9)会议室年白天使用率(210)≤100%
  (10)会议室年夜间使用率(212)=全年各会议室夜间使用天数总和(211)/[拥有(可出租)会议室个数(201)×365]
  (11)会议室年夜间使用率(212)≤100%
  (12)接待会议个数(301)≥接待国际会议个数(302)
  (13)接待会议个数(301)≥接待参会人员超过500人的会议个数(308)
  (14)接待会议个数(301)≥接待居住一夜及以上的会议个数(309)
  (15)接待会议个数(301)>0时,接待会议人数(310)>0
  (16)接待国际会议个数(302)>0时,接待国际会议人数(311)>0
  (17)接待会议人数(310)≥接待国际会议人数(311)
  (18)接待会议人数(310)>0时,接待会议个数(301)>0
  (19)接待国际会议人数(311)>0时,接待国际会议个数(302)>0
  (20)接待展览个数(401)≥接待国际展览个数(402)
  (21)接待展览个数(401)=接待展览面积1万(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展览个数(403)+接待展览面积1万(含)-5万(不含)平方米的展览个数(409)+接待展览面积5万(含)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个数(410)
  (22)接待展览个数(401)>0时,接待展览累计面积(含室外展览面积)(411)>0
  (23)接待展览个数(401)>0时,接待展览观众人数(414)>0
  (24)接待国际展览个数(402)>0时,接待国际展览观众人数(415)>0
  (25)接待国际展览个数(402)>0时,接待国际展览累计面积(412)>0
  (26)接待展览累计面积(含室外展览面积)(411)≥接待国际展览累计面积(412)
  (27)接待展览累计面积(411)>0时,接待展览个数(401)>0
  (28)接待国际展览累计面积(412)>0时,接待国际展览个数(402)>0
  (29)接待展览观众人数(414)>0时,接待展览个数(401)>0
  (30)接待展览观众人数(414)≥接待国际展览观众人数(415)
  (31)接待国际展览观众人数(415)>0时,接待国际展览个数(402)>0
  (32)接待奖励旅游项目个数(501)>0时,接待奖励旅游人数(502)>0
  (33)接待奖励旅游人数(502)=境内团人数(503)+境外团人数(504)
  (34)接待奖励旅游人数(502)>0时,接待奖励旅游项目个数(501)>0
  (35)营业收入(收入合计)(601)≥接待会展收入(602)
  (36)接待会展收入(602)=接待会议收入(603)+接待展览收入(605)+接待奖励旅游收入(609)
  (37)接待会展收入(602)≥门票收入(607)+场馆租金收入(608)
  (38)接待会议收入(603)≥接待国际会议收入(604)
  (39)接待会议收入(603)>0时,接待会议个数(301)>0
  (40)接待国际会议收入(604)>0时,接待国际会议个数(302)>0
  (41)接待展览收入(605)≥接待国际展览收入(606)
  (42)接待展览收入(605)>0时,接待展览个数(401)>0
  (43)接待国际展览收入(606)>0时,接待国际展览个数(402)>0
  (44)接待奖励旅游收入(609)>0时,接待奖励旅游项目个数(501)>0
  (45)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合计(703)≥管理费中列支的税金(704)+社会保险费(705)+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706)+职工福利费(707)+工会经费(708)
  (46)当利润总额(713)>0时,利润总额(713)>所得税(714)
  (47)商品和服务支出(802)≥取暖费(803)+福利费(804)+劳务费(805)+差旅费(806)+工会经费(807)
  (48)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808)≥助学金(809)+抚恤金(810)+生活补助(811)+救济费(812)+退职(役)费(813)
  (49)业务活动成本(902)≥人员费用(903)+税费(904)+固定资产折旧(905)
  (50)管理费用(906)≥人员费用(907)+税费(908)+固定资产折旧(909)

  指标解释

  京统服调1表

  组织机构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邮政编码 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的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填写;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填写。
  会展期末从业人员人数(101) 指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从事会展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会议和展览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填写全部期末从业人员人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人员(102) 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103) 具有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高级技术职务报告期末在本单位从事会展活动的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含一级飞行员、高级船长),农业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正副教授、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正副编审、高级记者、主任记者、高级编辑、主任编辑,一、二级律师、公证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高级工艺美术师,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二级艺术人员,高级政工师。
  举办或服务会议个数(301) 指报告期内,举办或服务的各种类型会议的个数。包括主办、承办和协办的会议,包括国际会议和国内会议,包括在北京和北京以外地区举办或服务的会议个数。
  在京举办或服务的会议个数(303) 指报告期内,在北京辖区内举办或服务的会议个数。
  国际会议个数(312) 指报告期内,在北京辖区内举办或服务的国际会议的个数。国际会议是指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
  举办或服务参会人员超过500人的会议(308) 报告期内,举办或服务的会议中实际参加会议人数一次达到500人以上的会议个数。
  举办或服务居住一夜以上的会议个数(309) 指报告期内,举办或服务的会议中参会人员办理住宿手续居住一夜及以上的会议个数。
  在京举办或服务的会议人数(310) 指报告期内,在北京辖区内举办或服务的会议的参会人次数的总和。
  在京举办或服务国际会议人数(311) 指报告期内,在北京辖区内举办或服务的国际会议的参会人次数的总和。
  举办或服务展览个数(401) 指报告期内,举办或服务的各种类型展览的个数。包括主办、承办和协办的展览,包括国际展览和国内展览,包括在北京和北京以外地区举办或服务的展览个数。
  在京举办或服务的展览个数(404) 指报告期内,在北京辖区内举办或服务的展览个数。
  国际展览个数(416) 指报告期内,在北京辖区内举办或服务的国际展览的个数。国际展览指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地区)的参展商参展面积达到该次展出面积20%以上的展览个数。
  举办或服务展览面积1万(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展览个数(403)指报告期内,举办或服务的一次展览的面积在1万(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展览的个数。
  举办或服务展览面积1万(含)-5万(不含)平方米的展览个数(409) 指报告期内,举办或服务的一次展览的面积在1万(含)平方米以上、5万(不含)平方米以下展览的个数。
  举办或服务展览面积5万(含)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个数(410) 指报告期内,举办或服务的一次展览的面积在5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展览的个数。
  在京举办或服务展览累计面积(含室外展览面积)(411)指报告期内,举办或服务在京展览的面积的总和,包括展览在室外部分的面积。
  在京举办或服务国际展览累计面积(412)指报告期内,举办或服务在京国际展览的面积总和,包括展览在室外部分的面积。
  在京举办或服务展览的参展单位(商)个数(413) 指报告期内,举办或服务在京展览的所有参展单位(商)个数的总和。参展单位(商)个数可重复计算。
  在京举办或服务展览的观众人数(414) 指报告期内,举办或服务在京展览的所有参展人次数的总和,是报告期内参观在京展览的人次数的累加。
  在京举办或服务国际展览的观众人数(415) 指报告期内,举办或服务在京国际展览的所有参展人次数的总和,是报告期内参观在京国际展览的人次数的累加。
  服务奖励旅游项目个数(501)指报告期内,所服务的奖励旅游个数的总和。奖励旅游指单位全面或部分资助的任何形式的旅程安排,作为对员工的奖励或鼓励。
  服务奖励旅游人数(502)指报告期内,所服务的奖励旅游人数的总和。奖励旅游指单位全面或部分资助的任何形式的旅程安排,作为对员工的奖励或鼓励。
  境内团人数(503)指报告期内,服务国内奖励旅游团队的游客人数的总和。
  境外团人数(504)指报告期内,服务国外奖励旅游团队的游客人数的总和。
  营业收入(收入合计)(601)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收入合计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的总额,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行政事业类收入表中“收入合计”项本年累计数填列。收入合计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而言,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收入合计”项本年累计数填列。
  举办或服务会展收入(602) 指报告期内,因举办或服务会议、展览和奖励旅游等带来的全部收入。包括筹备、策划、组织、设计、装饰、设备运输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举办或服务会议收入(603) 指报告期内,因举办或服务会议带来的全部收入。包括筹备、策划、组织、设计、装饰、设备运输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举办或服务国际会议收入(604) 指报告期内,因举办或服务国际会议带来的全部收入。包括筹备、策划、组织、设计、装饰、设备运输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举办或服务展览收入(605) 指报告期内,因举办或服务展览带来的全部收入。包括筹备、策划、组织、设计、装饰、设备运输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举办或服务国际展览收入(606) 指报告期内,因举办或服务国际展览带来的全部收入。包括筹备、策划、组织、设计、装饰、设备运输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服务奖励旅游收入(609) 指报告期内,因服务奖励旅游带来的全部收入。奖励旅游指单位全面或部分资助的任何形式的旅程安排,作为对员工的奖励或鼓励。若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约定会议、展览经费中部分用于奖励旅游支出,但在合同及有关单据中未单独列示奖励旅游经费金额,则本指标不必填报;但奖励旅游个数、人数等指标仍应填报。

  企业单位:
  营业成本(701)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包括企业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营业税金及附加(702) 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应从经营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合计(703) 指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之和。营业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胃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等。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费用合计”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计算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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