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2012〕55号)
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
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保证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顺利进行,根据《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现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制定本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平江区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涉及宅基地住宅约125户、非成套住宅约129户、成套住宅约1270户及部分商业和配套等);
(二)金阊区朱家庄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涉及成套住宅约876户、非成套住宅约214户、别墅3幢及部分商业和配套等);
(三)沧浪区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工程(涉及成套住宅约715户及部分商业和配套等)。
以上具体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二、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者产权调换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户,可以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选择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二)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分配比例,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三、补偿政策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计户规则及住宅、非住宅的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因历史原因未经实测的成套住宅,可委托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进行测绘,并出具测绘报告。测绘面积大于产证面积的,以测绘面积为准;测绘面积小于产证面积的,以房产登记面积为准。
(三)异地安置的被征收住宅户,按照《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安置。
回迁安置的被征收住宅户,不得增购安置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