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1〕2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引导现代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对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制定如下意见:
一、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范围
本意见所适用的专项服务产业项目是指科教研发、文化创意和总部经济三类产业项目。
二、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
市政府成立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小组,负责制定专项服务产业目录,认定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市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的认定工作。
三、供地方式
出让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按照《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苏府〔2007〕84号)规定办理;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改建,原用地性质与控规相符的,不再办理供地手续,原用地性质与控规不符的,应收回后重新挂牌出让。
四、地价确定
土地出让底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属于规划工业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确定。
(二)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选址在特定规划区的,按照不低于特定规划区的最低保护价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苏州工业园区每亩不低于60万元;
平江、沧浪、金阊区,苏州高新区每亩不低于50万元;
吴中、相城区每亩不低于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