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有效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1〕2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有效利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
批而未用土地有效利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为全市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发展空间,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清理,调查登记各类批而未用土地
各地要组织力量开展一次全面调查,摸清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的家底并建立台账。清理调查的主要对象:
(一)报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目前还未进行实施方案审核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已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文自动失效的土地;
(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已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的批文自动失效的土地;
(三)报国务院批准的2009、2010年度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至今未进行实施方案审核的,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至今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但确需对原批准的用地项目或区位进行调整的土地;
(四)历年来具有合法权源的闲置土地或因规划及其他多种原因造成无法实施的项目用地;
(五)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不符需搬迁的企业用地,且具备土地复垦条件能恢复成农用地的土地。
二、采取措施,加快批而未用土地有效利用
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是促进建设用地有效供应,化解土地供需矛盾的一条重要途径。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针对批而未用土地不同情形,依法依规进行盘活利用。
(一)对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批文按规定自动失效的批而未用土地,及时向省以上人民政府申报,将该土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调剂依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