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教育部门可对应由上级教育部门否决的对象行使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建议权。上级教育部门也可授权下级教育部门针对特定对象行使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权。
第十一条 上级教育部门发现下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对应责任追究或一票否决的教育部门、学校或个人未作出责任追究或一票否决的,应督促其进行责任追究或一票否决,也可以直接进行责任追究或一票否决。
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二条 需要对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实行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时,按照行使权限,由相应的教育部门行使。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权,可以结合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各级各类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等一并行使,也可以视情适时行使。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个人在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晋职晋级、职称评定时,应将学校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的适用条件纳入评定考核重要依据。各级教育部门、学校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时,应当书面征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校安全工作机构的意见。未征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校安全工作机构意见已先评选综合性荣誉的,如发现存在应予以责任追究和否决情形的,由学校安全工作机构函告相关部门,撤销原评定的荣誉称号或晋升的职级。
第六章 责任追究对象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一票否决对象,从否决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被评为先进、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不得晋升职务、晋升级别、评先受奖;受到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按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发生严重安全问题或连续两年学校安全工作被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一票否决的单位、学校,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应降职或就地免职。
第十六条 被一票否决单位、学校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已构成严重失职的,由行使否决权的教育部门建议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教育组织人事部门要将有关干部抓学校安全工作的实绩作为年度考核、选拨任用考核的重要内容。接到责任追究或一票否决的决定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取消被否决单位、学校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评先受奖、提拔任用资格。处理情况要及时抄报上级组织人事和安全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