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学校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一)一年内发生多次安全事故或者两起较大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以致造成更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给学生提供的餐具、炊事用具、食品和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没有进行消毒杀菌,食物在加工、储存、制作到学生食用过程中卫生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无证经营等方面学校监管不到位,造成学生食物中毒的。
  (四)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学生在校期间,负有组织、管理的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活动,集体外出乘坐无客运资质车(船)、超员车(船)的。
  (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有明显疏漏,对保安员、安全保卫干部管理混乱,造成学生校园治安、安全事件(包括学生打架斗殴、校园暴力、踩踏等);对学校校车、消防、寄宿生宿舍、危化品实验室等有毒、有害、易爆品管理不严而造成较大事故的。
  (八)发生师生到省政府和进京上访事件,发生涉及师生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罢教、罢课、罢餐、绝食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发生利用校园网络传播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有害信息,发生师生参与非法宗教组织及活动,对重要情况不报、瞒报、谎报、延报,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九)未依法履行职责,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予以追究和否决的。
  事故灾难等级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九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不可预见问题,能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的,可不予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不属于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职责监管范围内发生的师生伤害安全事故,不在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范围之内。

第四章 责任追究权限

  第十条 县级教育部门所辖学校(单位),由县级教育部门行使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权;县级教育部门、市直属单位和学校,由设区市级教育部门行使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权,其中对县级教育部门的一票否决,要报省级教育部门备案;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和设区市教育部门,由省级教育部门行使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