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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领导责任追究制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究、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分级实施、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区)教育部门对下级教育部门及所辖单位和学校行使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权。

第二章 责任追究形式

  第五条 问责:包括警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整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六条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被追究责任人为党员干部的,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情形的界定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学校及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实行一票否决。
  (一)单位和学校因第一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对综治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岗,措施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管理不善,对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综治安全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传达不及时,执行不力的。
  (二)对已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查处,或处置不力,发生治安、安全较大责任事故、案(事)件,或者群死群伤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使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和学校对校舍、视频监控、报警、消防等其他公共安全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没有经常、及时进行检查,对有明显不安全因素,有能力解决而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对无能力处理的已知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要求治理或者查处的。或者其他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有失职、渎职情形,存在或发生重大治安、安全隐患或事故,被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检查发现,或被群众举报属实,受到警告和通报的。
  (四)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发生校车交通事故、火灾、食品卫生及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在上级主管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平安先行学校”创建、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综治安全目标责任制考评,以及各类综治、安全工作检查,不合格、不达标的。
  (六)单位和学校(校内)非正常死亡人数超过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的;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案(事)件,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或较大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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