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教安〔2012〕5号)
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为了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深入推进“平安先行学校”创建和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以及年度学校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的落实,不断提升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研究制订了《福建省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抓好落实。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福建省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深入推进“平安先行学校”创建和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以及年度学校综治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的落实,不断提升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教育部等部委《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部门因所辖单位和学校领导对学校综治安全工作不重视,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学校安全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实行对单位和学校评选精神文明、党建先进、达标学校、示范性学校等综合性荣誉的资格,以及该单位、学校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予以一票否决以及责任追究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