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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深圳公路口岸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一次性出入境小汽车信息预录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东省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签发的《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及驾驶人入出境批准通知书》检验检疫联;
  (二)车辆所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预录入手续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第七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代理机构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录入车辆信息,收取检验检疫费,发放《车辆申报卡》。
  第八条 《车辆申报卡》是一次性出入境小汽车的申报凭证,分入境和出境,用于司乘人员、携带物及车辆的申报。
  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应保持《车辆申报卡》及其条形码完整、清洁。
  第九条 《车辆申报卡》遗失的,车辆所有人、驾驶员或其代理人应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代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三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


  第十条 所有一次性出入境小汽车均应接受检验检疫,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许可,取得《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以下简称“《检验检疫证》”)后方可入境或者出境。入境车辆应同时接受防疫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 车辆出入境时,驾驶员应填写《车辆申报卡》,并按要求如实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第十二条 口岸通道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收取《车辆申报卡》,核查车辆信息和申报信息,无异常情形的,签发《检验检疫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移交其他岗位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处理:
  (一)司乘人员患有或疑似患有传染病以及来自传染病疫区;
  (二)携带禁止入境、应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经检验检疫查验合格后方准携带入境的物品;
  (三)车辆应实施检疫处理;
  (四)未按规定办理车辆信息预录入手续或未向检验检疫机关如实申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对一次性出入境小汽车实施稽查。对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且已领取《检验检疫证》的车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稽查工作人员应收回《检验检疫证》。对未办理信息预录入手续的车辆,协助其到指定地点办理。对经检验检疫合格或检疫处理合格,以及补办车辆预录入手续后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车辆,返还或签发《检验检疫证》。
  第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涉嫌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车辆,应及时录入“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对于已构成违法的车辆,录入“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检验检疫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交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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