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深圳公路口岸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检通〔2012〕172号)
各分支局、机关处室、办事处,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规范深圳公路口岸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公路口岸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深圳局通关处联系。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深圳公路口岸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公路口岸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和《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以下简称“一次性出入境小汽车”)是指经广东省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和香港运输署逐次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经指定口岸一次性临时出入境的小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公路口岸一次性出入境小汽车检验检疫管理工作。
第四条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局”)负责深圳公路口岸一次性出入境小汽车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
深圳局公路口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本口岸一次性出入境小汽车的检验检疫工作。
经深圳局授权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根据授权约定,可在粤港两地预先录入一次性出入境小汽车信息,代收检验检疫费,发放《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入/出境检验检疫申报卡》(以下简称“《车辆申报卡》”)。
第二章 车辆信息预录入
第五条 一次性出入境小汽车在出入境前,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到车辆出入境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或代理机构,办理车辆信息预录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