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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证监局关于加强宁波辖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通知

  (七)公司其他经营情况;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进行现场尽职调查的其他事项。

  七、发行人出现《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发生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的,保荐机构应立即进行专项现场尽职调查。

  八、现场尽职调查应有至少一名保荐代表人参加,并在现场工作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形成现场尽职调查报告报送我局。

  九、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持续的法规知识及证券市场知识培训。其中,现场集中培训每年至少一次。

  十、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上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做的主要工作;

  (二)发行人、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工作情况;

  (三)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履行承诺情况;

  (四)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五)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六)保荐机构认为应反映的其他事项。

  我局将视情对保荐机构在辖区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同时,每年将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各保荐机构在辖区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附注:
《办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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