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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证监局关于加强宁波辖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通知

宁波证监局关于加强宁波辖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通知
(甬证监发[2010]85号)


各相关保荐机构:

  为规范保荐机构在宁波辖区执业行为,促进保荐机构加强持续督导工作,更好地发挥保荐机构在提高辖区上市公司质量中的作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保荐制度监管职责分工指引》(证监发〔2004〕10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保荐机构在辖区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保荐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持续督导制度,切实保证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并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持续督导工作的全过程。

  二、保荐机构除了承担《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工作外,还应当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二)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三)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时,应明确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保荐协议签订、修改或终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

  四、保荐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上市保荐书,应同时报我局备案。

  五、保荐机构应按照《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完善持续督导工作方式方法,确保持续督导工作质量。

  六、保荐机构每年应至少对发行人下列事项开展一次现场尽职调查: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二)“三会”运作情况;

  (三)信息披露情况;

  (四)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的资金往来情况;

  (五)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情况;

  (六)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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