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证监局关于印发《宁波辖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证监发〔2010〕105号)
各相关保荐机构:
为规范保荐机构在宁波辖区执业行为,促进保荐机构加强持续督导工作,我局制定了《宁波辖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宁波辖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评价办法(试行)
为规范保荐机构在宁波辖区的执业行为,促进保荐机构加强持续督导工作,更好地发挥保荐机构在提高辖区上市公司质量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及方式
(一)评价按保荐机构单个持续督导执业项目分别进行。
(二)评价主要针对保荐机构在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时应履行的职责和工作成效等方面内容,具体评价项目见《宁波辖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评价表》。
(三)评价实行扣分制。按照《宁波辖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评价表》的各项指标进行扣分。根据评价结果,将保荐机构执业项目质量分为A、B、C三级。
二、评价分类标准
辖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分级标准如下:
评为A级的持续督导工作项目,总体应做到执业行为规范,工作成效突出,且累计扣分低于10分(含10分);
评为B级的持续督导工作项目,累计扣分应低于20分;
累计扣分高于20分(含20分)的评为C级。
三、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1.日常监管。宁波证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及时将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发行人情况记载于《宁波辖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评价表》中,并于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向保荐机构反馈前一阶段评价情况。相关保荐机构如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宁波证监局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说明,宁波证监局将视情进行调整;如逾期,将视作无异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