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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甬土资发〔2010〕127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破解资源管理难题,落实共同责任机制,不断总结探索形成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新机制,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1号)和《浙江省2010年度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造活动实施方案》(浙土资办〔2010〕109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区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贯彻市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扎实推进“365”节约集约用地行动计划,把节约集约作为国土资源改革创新的主线,不断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把创建活动作为以资源利用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作为以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力抓手,充分发挥资源节约集约在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中的作用,使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成为各级政府的自觉行动和社会共识,大力促进我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创建活动对象和标准
  创建活动对象为各县(市)、区(含园区、开发区,下同)。按照土地主导和土地矿产兼有两种类型创建。创建活动总体布局是试点先行,全面铺开,普遍达标,模范带动。创建活动分达标和创优两个层次开展。达标是指达到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区指标标准体系(以下简称“指标标准体系”,另行印发)所规定的指标项的基本标准。全市所有县(市)、区均应当在三年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创优是指达到指标标准体系各指标项所规定的标准,从已达标的县(市)、区中经评选向国土资源部推荐表彰。被授予“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区”荣誉称号的,在用地政策等方面给予奖励。模范县(市)、区评比实行届别制。如不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一票否决”标准的,获得的模范县(市)、区荣誉称号保留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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