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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通知
(甬建发〔2010〕142号 2010年07月01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通知》(〔2010〕函建字28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我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考核。现将考核工作有关要求和安排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建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领导工作,由市建委总工程师倪炜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和专家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质安处,由市建委质安处处长施德坚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考核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考核依据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通知》;
  (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考核方法、步骤
  (一)各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初审工作,督促质监机构对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2010年6月25日至7月5日,各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级监督机构进行考核,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市建委考核办公室提出监督机构考核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附表一)本级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其中《考核表》中的“监督费上交”一项,统一按得10分处理。
  (三)2010年7月6日至7月20日,市建委考核办公室根据监督机构的申请,组织专家组对监督机构进行考核。
  (四)2010年7月25日前,将我市考核结果汇总上报省建筑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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