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汕府〔2012〕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修改〈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修改《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和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汕府〔2007〕171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