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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务厅关于申报2011年度新设典当行工作的通知

  各地商务部门将初选新增的典当企业申请材料,新增典当企业申请材料审核情况说明,以及《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于2012年1月5日前报省商务厅。
  附件:1、申请设立典当行需提交的材料
  2、申请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申请设立典当行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申请(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新增典当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典当行章程;
  (四)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安全)制度;
  (五)出资协议和股东出资承诺书原件;
  (六)市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帐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七)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八)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2010、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九)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十)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十一)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十三)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十四)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十五)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注:申请人应将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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