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要求两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相对控股,且法人股东为最大股东。
(六)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七)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投资的,上市公司须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有关的材料和报表。
(八)申请企业应当根据《
典当管理办法》制订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等,承诺开业时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用网络设备,按时上报财务报表等各项经营数据。
(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十)为保证新增典当行验资资金和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真实到位,根据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所有新增典当行注册资金和分支机构营运资金必须存入省商务厅指定的银行帐户,并进行监控。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将初选新增的典当行或典当行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对照《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或《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附件2)进行初审。
(二)将推荐新增典当企业的相关资料录入全国典当行业信息系统,并将《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网上自动生成),在网上打印并加盖公章后上报。
(三)申请材料要符合《
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材料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并出具新增典当行申请材料审核情况说明。
(四)为确保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如期完成,按照商务部的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不再进行补正、调整和替补,相应指标作废。请各地商务部门严格把关,过细做好相关工作。
(五)新增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注册资本,二年内不得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保持新增典当行审批事项的相对稳定。
(六)在开展新增典当行初审推荐工作中,要明确办事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积极化解有关矛盾,确保申报工作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