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关于申报2011年度新设典当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
根据国家《
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2011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1〕104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11年度新设典当行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发展优先。积极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进入典当业,鼓励经营业绩好的规模化典当企业建立分支机构,不断做大做强典当业。
坚持统筹规划。2011年度典当行的申报,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结合地区经济总量、典当发展水平、现有布局及运行质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空白县。
坚持总量控制。根据商务部的规定,全省新设典当行的总量基本保持上年水平。各市典当行申报数量掌握在规定的调控数量以内。请各市严格把关,超量申报的不予受理。
坚持择优推荐。上年度未参加年审,或年审结果为B类的典当行,原则上不予申报设立分支机构。同一典当行申报分支机构的数量掌控在3个以内。
二、申报条件
(一)为鼓励典当业做大做强,在商务部调控的指标内,经营地点设在苏南地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申报者;经营地点设在苏中地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注册资本4000万元以上的申报者;经营地点苏北地区的申报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申报者。
(二)根据《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拟申请新增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须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四)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按照《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