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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甬教计〔2012〕3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文教卫生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市级各民办学校: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民办学校民营医院参加事业养老保险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11〕63号)精神,从2012年5月1日起,我市已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可以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事业医疗保险)。现结合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题会议纪要(〔2011〕2号)精神,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实施范围为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

  实施对象为:

  1.原已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教师;

  2.按《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及《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7〕17号)规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教师。

  民办学校中参加事业医疗保险人员与参加事业养老保险人员必须保持一致。

  二、参保办法

  1.时间及待遇

  民办学校教师事业医疗保险待遇自2012年5月1日起享受。符合条件教师可按参照国家机关缴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它用人单位性质,纳入医疗补助统筹管理,享受同等待遇。

  2.缴费标准

  (1)民办学校:对符合条件的教师(包括退休教师),所在民办学校按参照国家机关缴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它用人单位性质,以同等标准足额为教师缴纳医疗保险单位应缴部分。

  (2)教师: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事业医疗保险后,其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包括个人工资总额计算以及缴费基数等),参照事业单位管理办法确定。

  3.开户及申报:要求参加事业医疗保险的民办学校,应在社保部门单独进行社会保险开户登记,在进行医疗保险参保申报时,将参加事业医疗保险人员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分别申报,单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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