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公告
为大力推进“商标兴省”战略的实施,鼓励全省企业积极培育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不断提升企业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
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和《
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决定从2009年3月份起开展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注册商标,均可报名参加。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该商标为本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注册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公认,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售后服务措施完善,信誉良好,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所申请的商标近三年无商标使用违法行为。
三、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如实填写《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文件;
(二)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销售区域等证明材料;
(四)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的宣传、促销方式和公益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五)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使用管理和受保护记录情况;
(六)能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四、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可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也可登陆甘肃商标维权网(网址:http://www.gs-tm.org/)上下载,并按照《
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填写,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当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申请人对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可以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