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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三)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严格执行《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意见》,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通过联合检查等方式督促分包单位认真开展内部的隐患排查治理,并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分包单位就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单位应把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安全行为作为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过程及相关台帐资料进行核查,督促各施工单位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强化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09〕162号)要求,落实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和专家论证制度、危险源公示制度、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告知制度,研究制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措施、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要求、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测和维修保养市场,组织开展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及使用、高处坠落事故、火灾事故的专项整治,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3、继续突出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完善落实工地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登记保管、消防设施器材检查维护、动火审批、临时用电管理等工地(包括生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每次动火作业的监护人,木工堆场、仓库、食堂、宿舍的责任人,现场消火栓、灭火器、应急通道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同时,要重点加强高处动火作业和生活用电的管理。高处动火作业前应提前对动火区域下方及周边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并进行浇水处理;动火时应落实灭火设施和监护人员,配备接火斗,绝对禁止夜间进行幕墙龙骨焊接等高处动火作业;作业完毕后应对作业面及周边(包括下方)进行检查,确定火星已熄灭,方可离开现场。工地在对生活区用电线路的线径设计时,应当考虑超负荷用电因素,增加安全系数。同时,要加强宿舍用电管理,不得使用电炉、“热得快”、煤气灶及用明火取暖,减少火灾隐患。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1、加强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实际情况,在人员、经费上对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予以支持。同时,建立完善培训考核机制,强化监督执法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依法行政、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建筑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心、业务素质、服务意识和依法监管水平,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2、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建设。各地、各单位要加大执法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加大对已取得土地、规划许可,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法建设工程的查处力度。同时,要建立健全案件移交制度,对检查中发现未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的工程,要及时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对非法建设工程发生的事故,要按照《转发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219号)的要求及时上报。同时,对在非法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监理企业将一律按上限进行处罚,本地企业将取消其资质晋升、创优评奖的资格,两年之内不予出具外出施工证明,外地企业一律清除出宁波建筑市场。各地、各单位要在一季度专门组织一次在本地区注册(首次备案)的施工、监理企业会议,告知其此项要求,并督促其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市场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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