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公示和安全警示制度。今年监管部门在与企业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时,必须要求企业同时签订安全承诺书,就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道德责任和出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生产安全事故时自行暂停承接业务的时限向政府和社会进行承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应将企业承诺情况与企业的信用证的管理挂钩,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项目安全隐患严重的企业,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应及时对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
3、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不仅要对项目部进行检查,还应特别加强对施工、监理企业进行检查。检查重点为企业、项目负责人执行带班制度的情况,企业和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实际到岗、履职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并对照《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的记录内容和施工现场的实际状况进行信用扣分,对企业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在岗的,一律责令暂停施工,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报省建设厅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1、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各地要研究出台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激励惩戒措施,要把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情况与信用评价挂钩。通过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为契机,着力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着力提高各个施工环节的程序化,着力提高安全管理制度的规范化,着力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的精细化。今年开始,我委将把列入创标计划的工地作为安全生产督查的对象,凡在日常抽查和检查验收时达不到优良标准的,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创标比例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将在企业年检时予以限制。
2、探索重点施工阶段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及告知制度。建设单位应分别在工程进入基础、主体和装饰施工阶段时,组织施工、监理企业从分包单位管理、施工人员管理、施工危险源等方面对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进入下一步工序。对于施工工期小于合理工期(按定额工期不得提前20%)或业主要求压缩合同工期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应分别制订专门的安全生产措施及安全生产费用增加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于未报送方案或在抽查时发现方案、经费未认真落实的,应责令暂停施工,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同时不得提前办理质量验收手续。
3、进一步推进科技兴安工作。开发建筑安全管理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广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监控装置和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提高建筑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将在上半年投入使用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信用管理平台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对现场安全管理的流程、重点环节进行适时监控,并将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人员库,对其证书实施动态考核和管理。塔式起重机应当安装具备起重力矩、起重量超载报警(包括短信报警),开机、关机、回转、变幅、升降、吊重等运行状态显示、记录功能的塔吊监控装置(可实现多点实时显示),企业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一旦发现经检测、验收合格但实际未安装该装置的,将对相关企业和机构进行通报,并暂停受理相关企业安拆告知、使用登记手续。在检查中发现该装置失灵的,一律暂停该塔吊使用,除使用单位已提前将故障书面向生产或销售单位保修的,否则还将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申报省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工程,必须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创标工地在申领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参选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照片。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