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完善科学化、常态化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按照科学监测、超前把握、提前干预的原则,建立实施能耗强度与能耗总量相结合的调控制度。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加强监测预警,及时跟踪监测各县(市)区和重点行业能源消费指标,对能耗增长过快的行业和企业,逐户进行分析,提出调控企业名单,纳入有序用电、用能管理,落实调控措施,确保调控实效,避免预警调控盲目应急现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
(十八)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百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完成省下达的节能量目标。构建全员参与的节能低碳企业文化,将节能低碳融入企业研发、生产和管理每一个环节。推行能源管理师制度,到2015年,培训考核至少1000名能源管理师。建设10个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加强企业能源计量监测,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深入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加强能效标杆企业建设。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建立企业用能总量与单位能耗指标相结合的节能目标考核制度和节能量交易制度。完善量化否决性考核指标。每年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和省、市属企业要接受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标兵。对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实行用电限额管理。(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城乡建设委、济南供电公司)
(十九)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优先利用清洁能源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工作。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实行造纸、印染、电力、钢铁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大造纸、印染、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50%。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二十)推动建筑节能减排。制定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管理,积极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和工程质量。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标识,深入推进墙材革新,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善以政策导向和市场化手段相结合的节能改造机制,实施“节能暖房”工程,改造供热老旧管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推进可再生能源应用,将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纳入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研究建立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到2015年,城市和县城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在设计阶段达到100%,施工阶段达到98%以上,全市累计建成绿色建筑10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万平方米,新增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装机容量达到10兆瓦以上,城镇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经信委、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十一)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交通资源,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鼓励推广新能源汽车等高效低耗车型,推广应用液化天然气。积极申建全国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城市,深入开展“车船路港”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广应用通用型交通节能技术,推广甩挂运输,建立交通运输综合信息平台。到2015年,全市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下降10%,其中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分别下降6%和12%。严把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外地在用机动车转入排放标准审查关,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逐步更新淘汰具有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到2015年,全部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建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商务和工商等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机动车停放地排气污染物监督抽测力度,积极开展道路行驶机动车冒黑烟等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督促引导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加强机动车维修保养,自觉达标排放。积极探索建立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调控机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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