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区域大型热电联产与供热管网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全市累计实现节能150万吨标准煤。(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城乡建设委)
(十二)实施水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2012年底前,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到2015年,所有乡镇通过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采取其它方式开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全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33.67万吨,新建配套管网300公里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转负荷率平均达到90%以上。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加快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扩大市政再生水利用量,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到2015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20%,力争城区范围内污水厂污泥达到全部无害化处理处置。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三)实施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重点控制区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项目。新建燃煤火电机组、钢铁烧结机等项目应同步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采取低氮燃烧工艺,安装烟气脱硝和袋式除尘装置,重点控制区内新建燃煤电厂、钢铁、石化等项目必须满足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加快推动燃煤火电、钢铁、石化、建材等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改造工作。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安装或完成脱硝设施改造,其他发电机组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加装脱硝设施。2013年底前,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应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2014年底前,全部燃煤机组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钢铁行业现有单台烧结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烧结机开展脱硝示范工程建设,现役烧结(球团)设备烟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进行高效除尘技术改造,达到重点控制区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要求。2015年,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9年降低50%以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焦化企业实施焦炉煤气脱硫化氢工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其中熟料生产规模4000吨/日以上的水泥生产线全部实施脱硝改造,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除尘设施应全部改造为袋式除尘器。推动规模大于30蒸吨的燃煤锅炉开展低氮燃烧改造。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四)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体系回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供销社、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
(十五)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资金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六)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节能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耗状况、节能潜力等情况,科学确定能耗总量控制指标,建立强度指标与总量指标相结合的节能指标体系,通过实施能耗总量控制,确保完成能耗强度目标。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严格控制非电煤炭消费总量。“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增煤炭消费量控制在400万吨以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