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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1)推动机构安养、社区托管、居家照料服务实现同步发展,初步建立起具有行业管理模式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业发展格局,实现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2)开展全国“阳光家园”示范区创建活动,为1万名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3)建设市级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增强托养服务能力。
  2.政策措施
  (1)健全以机构安养为骨干、以社区托管为主体、以居家照料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将残疾人安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优先发展;大力发展残疾人社区托管服务,以街(镇)、社区(村)为依托搭建残疾人托管服务平台;广泛开展残疾人居家照料服务,依托社区和家庭,动员社会服务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家庭邻里等力量,为符合托养条件并居住在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生活和职业能力培训、精神慰藉、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2)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政策,将托养补贴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积极研究扩大托养服务范围,将城乡困难家庭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纳入托养服务范围。对规范化达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居民家庭生活用水、电、气、暖费用同价优惠待遇。深化社会管理创新理念,加大扶持力度,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社会组织和社会资金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业。
  (3)全面规范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开展全国“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完善落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探索建立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资助制度及服务质量监管制度。将残疾人托养服务纳入全市家庭服务业发展大局,规范实施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化体育、社会功能培训、劳动技能培训等综合服务,推进托养服务综合性、规范化、行业化发展。
  (4)进一步加强专业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研究制定针对不同层次的托养服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培训计划,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托养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逐步建立托养服务人员劳动报酬与专业职称、工作绩效挂钩制度,落实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
  (5)建设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托养床位不少于600张的市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各区、市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合理规划建设布局,充分发挥资源作用,建设适应需求的规模化、规范化、现代化的残疾人托养(托管)机构。
  (七)文化事业
  1.任务目标
  (1)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满足残疾人基本文化需求,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
  (2)发展残疾人文化艺术,培养艺术人才,繁荣残疾人文化艺术创作,打造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
  2.政策措施
  (1)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提供设施及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农家书屋、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中要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各级公共图书馆和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应设立盲人阅览室,适时增配更新适合残疾人阅读的读物。
  (2)以“残疾人文化周”活动为载体,开展基层群众性残疾人文化活动,在城乡社区实施“残疾人文化进社区”项目。群众艺术馆、文化馆、街(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社会残疾人服务机构等要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
  (3)建立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的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成立市级残疾人艺术团,开展优秀残疾人文艺人才的培养选拔工作和残疾人文化艺术评展工作,支持残疾人开展文化艺术创作,推动市及各区市残疾人艺术团体扩大规模、提升水平,并为其参与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文化活动创造条件,打造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推动全市文化艺术繁荣。
  (4)组队参加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和特教学校学生艺术汇演,举办全市残疾人文艺汇演。鼓励残疾人参加工艺美术、书画、文学、摄影等艺术活动和创作。
  (八)体育工作
  1.任务目标
  (1)加强残疾人群众体育工作,促进残疾人康复健身,提高社会参与能力,残疾人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比例达到3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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