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二)康复救助与服务
1.任务目标
(1)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健全保障机制,加快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高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2)全面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实施残疾人重点康复工程,为9万名残疾人提供康复救助与服务。
(3)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免费供应各类辅助器具5万件,逐步实现有需求的残疾人都享有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4)强化残疾预防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2.政策措施
(1)健全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机构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的作用,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提供功能技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
(2)着力加强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发挥市级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的龙头作用,完善设施设备,提高专业康复和师资能力,强化其专业人员培训、科技研发推广、项目组织管理、社会宣传示范功能。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标准,各区市至少建成一处骨干型、标准化的残疾人综合康复服务机构。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规范化管理,通过完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和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残疾人康复服务,建设一批专业化、规模化、发挥主体骨干作用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和区域性康复技术资源中心。积极推进基层康复服务站规范运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依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镇)卫生院、社区(村)卫生室、残疾人之家、托养(托管)中心等机构,建设好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站,打造残疾人康复“20分钟半径”服务圈,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进家庭。
(3)实施和管理好重点康复项目。继续实施白内障患者复明、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低视力残疾人康复、肢体残疾人和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精神病防治康复等重点项目。适时调整康复救助标准,逐步实现0-9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建立新生儿残疾筛查、专业机构康复、教育(学校)康复联动机制,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覆盖面和康复质量。加强市和区市两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积极推进辅助器具服务专业化、个性化,满足各类残疾人的功能补偿需求。制定实施听力语言康复,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和精神病防治等康复服务标准,完善规范各类康复服务项目的管理和评估机制,全面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
(4)建立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队伍。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将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及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教师培养纳入国民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服务技术纳入卫生系统相关培训内容。制定中长期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规划,实施“康复人才培养工程”,探讨设立残疾人康复服务职业岗位,逐步建立完善康复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评价、晋升体系。建设一支不少于5000人的各类康复人才队伍。
(5)加快建立残疾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和早期干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
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制定“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能力,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加大残疾预防知识宣传普及力度,重视重点人群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广泛开展“爱耳日”、“精神病预防日”、“防治碘缺乏日”等宣传活动。
(三)特殊教育
1.任务目标
(1)建立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