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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四个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处置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时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市市政公用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事件发生地政府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由总指挥指定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人。
  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迅速组织制定事件现场处置方案并指挥实施,协调领导各有关专业组开展工作,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事件现场的情况,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根据事件现场的具体情况建议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2.2.2 宣传报道组: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事故,成立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市政公用局、市安全监管局、事件发生地政府、有关燃气企业参加,负责收集相关信息,统一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地报道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发生较大、一般事故由市市政公用局或处置地政府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有序地报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2.3 抢险排险组: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市公安局、青岛供电公司、事件发生地政府、有关燃气企业等参加。负责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和事件现场情况并参照燃气企业应急预案确定抢险、抢修方案,迅速组织抢修力量、调用专用防护用品和专用工具进行抢修抢险。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开展工作。燃气企业负责现场燃气设施的抢险、抢修;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现场灭火,及时控制危险源,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组织伤员的搜救;青岛供电公司负责保证抢险电力的供应或对事件现场实行电力管制;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指挥本地区的街道办事处对受灾群众进行疏散和安置。
  2.2.4 安全警戒与疏散组:由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民政局、事件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等参加。负责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疏散区域,及时调整有关公交线路,在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物资转移等工作。
  2.2.5 伤员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参加。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受伤人员救治方案,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2.2.6 后勤保障组:由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有关燃气企业等参加。负责组织救援物资和设备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救灾物资,保障通讯畅通。
  2.2.7 事件调查组: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事件发生地政府等参加。负责对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完成事件的调查报告,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若事件的调查处理权不在青岛市,则需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
  2.2.8 善后处理组:由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青岛保监局、燃气事件企业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事件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事宜,安抚受灾群众,以及对伤残人员的医疗鉴定、经济理赔和社会救助等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建立预警预防机制,通过分析预警信息,判断危险程度,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件发生,降低或避免重特大燃气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1 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地震、气象、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的预报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监测、发现到的异常信息;可能影响或威胁城市燃气安全的其他信息。
  3.2 信息来源
  信息主要来源:气象、地质等专业部门的预报;相关单位通过对监测数据资料的分析,得出可能引发重特大燃气事件的险情信息;市民或有关单位报告的信息。
  3.3 信息分析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筛选、评估、分析,根据可能对城市公共安全、社会影响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提请总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蓝色、黄色预警由总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橙色和红色预警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提请总指挥批准发布或解除。
  3.5 预防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重特大燃气事件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做出反应;相关单位加强职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抢险、抢修、救援的准备工作,必要情况下组织力量进行人员疏散。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接报
  市市政公用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燃气企业接到报警后,应迅速赶到现场,立即组织抢险救援,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初期处置,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简要经过;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可能的后果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事件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及联系电话等。
  4.2 启动应急响应
  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报告的信息和现场指挥人员的建议,立即报告总指挥,由总指挥决定成立相应等级的现场处置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应四个级别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启动Ⅰ级响应,需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办,应急办请示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启动;Ⅱ级、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宣布启动,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同时组织处置重大、较大突发事件;Ⅳ级响应由市市政公用局或事发地政府启动,并组织处置一般级别突发事件。
  4.3 现场指挥
  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总指挥的决定,立即通知相关成员单位,确定到达现场的时间及集结地点;到达事件现场后,由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人统一指挥和协调。
  4.4 基本应急
  4.4.1 现场处置指挥部和有关专业组要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随时与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
  4.4.2 参与事件处置的各成员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相应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和事件处理规程,密切配合,迅速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4.4.3 与突发事件处置现场有关的单位,在接到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后,应迅速到达现场,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应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4.4 现场应急救援措施
  现场应急救援时,先由相关燃气企业根据现场情况,启动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由专家组制定警戒范围和后续抢险救援方案;安全警戒与疏散组负责建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通行,转移警戒区内群众到安全地带;伤员救护组负责从事件现场抢救伤员,进行紧急救护;排险抢险组针对具体事件类型,根据专家组制定的救援方案,进行后续抢险救援;后勤保障组负责救援物资的及时供应及救援设备和车辆的及时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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